江西出台办法规范招投标市场 防止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
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,《江西省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修订草案,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。据悉,《办法》全篇71条,包括总则,招标,投标,开标、评标和中标,电子招标投标,监督,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。
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
为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相衔接,在原《办法》基础上,修订的《办法》新增了三项内容: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职责,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;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;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,主张通过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招投标效率,减少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“暗箱操作”等人为因素。
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
为了解决招标人规避招标、违法招标、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串通投标等问题,《办法》完善了以下4方面:修改了必须招标、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情形条件;鼓励优先采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,防止招标人利用资格审查恶意排斥潜在投标人;增设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的行为规定,预防强制委托、代理和收费等违法行为;按照国家条例规定明确了串通投标、以他人名义投标、弄虚作假骗标的禁止性规定和认定情形,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,以遏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。
明确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
为了更好地规范专家评标行为、招投标人场内交易行为、中标人转包分包行为,新修订的《办法》重点增加了四方面内容: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法和限时组建要求,设定其成员回避条件;规范招标投标场内交易行为,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履行的义务,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;新增了评定分离的评标、定标办法,把“使用民营资金为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”中,评标委员会的定标权力赋予给招标人;明确了转包分包的相关条件和禁止性规定。
责任倒查追究防止失职渎职
针对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易发、多发的的情况,《办法》新增了四方面内容,明确规范监督管理责任,分别为:规范行政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的时限和程序,建立监管责任倒查追究制度,督促行政监管部门履职尽责,防止行政监管失职渎职现象发生;明确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管职责;建立信息公示制度;推进诚信机制建设,促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。